美国学者哈沃德.J.伯尔曼(Harold J Berman)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一书中提出了西方法学领域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即现代西方社会中广泛存在法律信仰的危机。这对于法律的实施来说无疑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造成这一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所有这些原因中,宗教和法律自路德和加尔文所倡导的宗教改革以来赞成的国家与教会的分立和法律与宗教的对立恐怕是最主要原因。在法律生活的具体领域,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的实施层面,无论是在法官威严的容貌下面还是一般老百姓的心中,法律都一天天不再那么神圣,一天天不再象过去那样被奉为神意的再现和正义女神的化身。长此以往,实施法律的动力何在?人们凭什么要遵守这些死板的教条?法律还具有生命力吗?如果这种对法律的普遍的不信任象宗教改革之后西方社会对教会所表现出来的仇恨与不满,法律的存在还有什么必要?对于这些问题,既是伯尔曼所担心的,同时也是大多数国家所必须面临的。如何认识这一问题,并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的办法是当今西方社会所要探讨的,回顾历史,或许有助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西方国家的法律及其制度,包括其存在和发展所赖以寄生的言论土壤,就是建立在过去两千年中基督教的各种心理基础和宗教的价值层面上的[1]。正是通过或经过基督教一统天下的中世纪,由基督教的教义、理念以及广大教徒、教会的伟大的实践,培植了现代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一些伟大的原则:如“不合作广义”;旨在使人性升华的法律改革原则;财产神圣和基于个人的契约权利原则;良心自由的原则;统治权受法律控制的原则;立法机构对公共舆论负责的原则等。这些原则都与基督教的教义、理念以及广大教徒、教会的伟大实践有关,有些甚至是直接从基督教的经验和教义中引伸出来的,如良心自由的原则便直接源自处于被压迫时期基督教徒反抗罗马人的抗争。再比如为美国宪法的一系列权利条款奠定基础的,就主要不是启蒙学者们美妙的理论,而是早期基督教的殉道者们(Martyrs)反抗作为“异教”的罗马法律的实践,是十七世纪清教徒保卫其信仰和良心不受侵犯的无谓抗争[2]。
犹太教是被一个弱小民族-犹太民族所立誓信奉的(凡主所说的一切,我们都要遵行)[3]。之所以说犹太民族是一个弱小民族,是因为其人口数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达到高峰时,也不超过一千六百万,经过希特勒开动的杀人机器对这个民族和这个宗教的摧残之后,其人口大约减小到一千一百万左右。当遵循着大卫王(King David)《诗篇》(Psalms)的传统,以及所罗门王时代(The Age of Solomon)的警句和寓言之时,犹太民族作为一个国家,其人口少于一百万。在公元七十年,当他们国家的政治命运处于前途渺茫之时,其人口也没有超过四百万或五百万。他们仅仅依靠着一种宗教信仰和一部《圣经》,以一个全球性民族的身份开始了自己的历史进程,去生存、去捍卫,如果需要的话,他们可以一直战斗到死。而正是这么一个弱小民族,以超出其经验的神奇力量达到了一个无比崇高的、关于上帝、人和宇宙的幻想境界,并将其贯彻于日常生活之中。这种幻想构成了犹太教的哲学,而这种生活方式则是按照上帝的要求,为实现上帝在人间的公义统治而做的准备[4]。
为了在世界和犹太人面前保持那种上帝天国将降临于人世的幻想,并且使犹太人对弥赛亚[7]到来时的精神领袖有一个准备,犹太教没有完全依靠精神上的鼓舞。预言性的词句,道德的规劝,生动的布道和比喻,都和祈祷及人们日常的言词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它们激荡着思想的潮流,并建立起宗教理想主义的模式。另一方面,为了实现天国的崇高目标,犹太人创造了自己宗教中唯一的和富有特色的工具。这个工具是一个社会有机体和犹太教的《律法书》(Book of Law),它就是《托拉》[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