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难民灾难的直接原因是阿拉伯领导人拒绝接受1947年的“联合国大会第181号决议”(该决议将英国托管地分为两个国家)以及他们那时发动的意在摧毁以色列的战争。在战争行动期间,许多阿拉伯人离开了家乡,有的是响应阿拉伯领导人要求他们避免妨碍其武装力量推进的号召,有的是出于恐惧。
除了少数例外,几乎所有的阿拉伯人都是自愿离开的,他们完全没有理睬以色列让他们留下来的呼吁(包括《独立宣言》)。那些在1948年以后选择留在以色列的人已经成为了以色列公民。
那些选择离开的巴勒斯坦难民的命运与那些在以色列建国后逃离阿拉伯国家的成千上万犹太人的命运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些犹太难民的数量与这个时期的巴勒斯坦难民的数量大致相当,尽管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沉重负担,但他们都融入了以色列社会。
除约旦以外的阿拉伯国家故意拖延了巴勒斯坦难民问题,将其作为对付以色列的一张王牌。从1948年至今,出于政策考虑,他们将难民限制在拥挤的难民营里。阿拉伯国家(包括富裕的石油国家)选择出资支持恐怖主义,而从不尝试恢复难民们的生活。这一政策以巴勒斯坦人自身为代价,以赢得国际社会对巴勒斯坦事业的同情。
既然以色列在造成和拖延解决难民问题上都没有任何过错,就不应该要求它来为此承担责任。
在拖延解决难民问题上,国际社会也难辞其究,因为它没有按照国际准则安置难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责任就是为全球难民寻找永久的家园,但他们却没有为巴勒斯坦人这么做,而是设立了一个特别机构来对付巴勒斯坦难民。这一组织,即联合国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UNWRA)的工作只是供养着难民营中的巴勒斯坦人。
屈服于阿拉伯国家的政治压力,国际社会实际上给予了巴勒斯坦人例外,他们可以不适用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该公约1967年《议定书》规定的、得到国际公认的难民定义。两份文件在给难民定义时均未提及难民后代。正是由于这一从未给予其他人群的例外,原为巴勒斯坦难民的几代后裔也全被视为难民。这就意味着,要求移民以色列的绝大多数巴勒斯坦难民实际上从来就没有在以色列境内居住过。而且,这一对巴勒斯坦难民的例外定义还应用到了在后来成为以色列领土的区域内仅居住过两年就离开了的阿拉伯人。
这种种原因让巴勒斯坦难民人数大大增加,并随着时间推移从数十万发展成了数百万。目前,以色列人口刚刚超过670万,其中19%为以色列籍阿拉伯人。数百万巴勒斯坦人移民以色列会消除以色列作为犹太人家园和受迫害犹太人庇护所的本质特征。因此,他们移居以色列的要求无异于是从人口上摧毁犹太人国家的委婉说法。
巴勒斯坦领导人和发言人常称巴勒斯坦人有权移民到以色列。而实际上,以色列同周边阿拉伯国家的协议中并不包括这种权利,国际法或者相关的联合国决议也不承认这种权利。
以色列同周边阿拉伯国家的协议中从未有过“回归”的主张。实际上,在和平进程中,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均同意,难民问题应当作为永久性解决的一部分由双方谈判解决。
国际法有关人权条约中有回归原则。但是,该原则是针对个人而不是整个民族。而且,按照惯例,政府通常会限制本国国民重新加入本国的权利。
巴勒斯坦人宣称他们的要求是基于联合国决议的,并具体到了联合国大会第194号决议第11条。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实际上,联合国大会并非立法机构,其在政治问题上的决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提到联合国大会第194号决议,不得不补充许多有关问题。这一决议是1948年联合国通过就许多关键问题(耶路撒冷、边境、难民等)提出建议让双方回到谈判桌的一次尝试。这一尝试没有成功,后来用联合国大会第242号决议取代了原来的决议。在第194号决议中,也只有一个段落讨论了难民问题,且并未提及任何权利,只是建议应当允许难民回归。对决议断章取义,要求实施其中某一句话的做法是不合逻辑的。另外,决议对于回归设定了具体前提和限制,其中首要的一点就是难民必须愿意与其邻居和睦相处。巴勒斯坦人对始于2000年9月的恐怖主义浪潮和之前其它恐怖活动所给予的支持排除了这种可能性。
联合国安理会第242号决议(1967年“六日战争”后通过并被视为和平进程的基石)再次没有提及“回归权”,甚至没有提到联合国大会第194号决议,再次强化了以色列的立场。而且,第242号决议只是肯定了“实现难民问题公正解决”的必要性。 巴勒斯坦人要求无限制移民以色列实际上是那些不希望以色列存在的人的政治策略。巴勒斯坦人在要求自由移民到另一个国家——以色列的同时,又呼吁建立一个他们自己的国家,这是毫无诚意的。巴勒斯坦领导人继续要求这种实际上会消除以色列本质特征的“权利”时,也就是在毁灭和平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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