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在以后继续先前关于baba metzia的笔记。但是,今天想说说其他话题。 因为不久前,我看到电视里在说“性骚扰”的话题,涉猎职业女性碰到的非常频繁的性骚扰问题,我想问题的主要矛盾在于:
(一)什么情况才构成性骚扰?那是很难真正定义的问题。:-) (二)对于性骚扰和很多社会问题联系起来的结果,如何取证? (三)妇女上诉后,即便她取胜所引起的更多社会性后患(何况是败诉呢?),这涉及女性被交往性歧视的问题.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要先说一个小故事,这也是出自塔木德的:在一个夏天,一个匠人赤裸着身体在屋顶干活,然后突然吹来一阵大风,把这个人从屋顶吹了下来,于是那个人掉下来,正好跌落在一个女人身上,结果巧合的事是:那个人的生殖器正好插进那个女人的身体里。于是学者们问:那个人是不是对她产生了性侵害。 最后,学者们认定他是无罪的。这引导很多拉比问自己一个问题:罪恶取决于思想还是取决于行为,先哲会认为行为取决于思想,但是也许这个说法是片面的,因为生活中充满很多更复杂的情况,很多行为并不取决于思想。但是假如拉比是对的,也就是说,罪恶在于思想如何!那么,如何知道一个人的思想,如何把证据和他的思想牵连起来,这是很困难的。所以,这要做更多的人性方面的分析,而这方面的分析如何和法律上更严密的取证逻辑联系在一起,这又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我没有意图去回答这些问题,因为有不少法学专家在研究这个问题,我今天只想说说塔木德里涉及性生活问题的一些片段,我以talmud-Kethuboth的一篇为主线,做了一些比较个人的革马拉式笔记。我把这个笔记叫做:犹太教法典里的性生活问题。
talmud-Kethuboth(妇女:婚姻的文书问题) 61b
参考《圣经》经文:
利未记(12: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若有妇人怀孕生男孩,她就不洁净七天,象在月经污秽的日子不洁净一样。 利未记(12:5):她若生女孩,就不洁净两个七天。。。 利未记(15:19):女人行经,必污秽七天,凡摸她的,必不洁净到晚上。
我们要注意:妇人怀孕生子和行经的区别:(一)行经和丈夫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二)而怀孕则和丈夫有直接的关系(三)行经是周期性频繁性的(四)怀孕则非周期性和频繁性。
密西拿:
如果一个男人发誓言说他不想和她老婆作爱,那么沙迈认为:她必须同意她老公在2个星期里不和她同房(过了这个期限他就有责任和她性交),但是希勒尔却认为:只能同意1个星期而不是2个星期。经学院的学徒可以不管她的老婆的允许与否在30天的期限里而去学习托拉,对劳作者来说就是一个星期。 婚后性交次数的责任问题规定如下: 那些不需要担心生计或者懒惰的男子可以每天做爱;那些劳作者则是一星期2次;对于那些辛苦的搬运工则是一星期1次;而对那些长途跋涉的人可以一个月1次;对于水手,则是半年一次。这些是R.ELIEZER规定的!
革马拉以及itsgh janos的评论:
关于同房,密西拿托拉的Laws Concerning Forbidden Relations 21:9曾经说: “如果妻子允许她的丈夫(和他性交),他就可以以任何的方式和她做爱。他可以在他有欲望的时候和她行事,可以亲吻她身上任何一个部位,可以自然地或非自然地和她性交。” 从这个论点,我们可以知道在性生活方面,先哲对男人和对女人的看法是不一样的。
密西拿没有直接说为什么男子要宣誓说不想和妻子同房,它强调的是期限,也就是关于1个星期还是2个星期。对于这个问题,希勒尔学派和沙迈学派是存在争论的,争论的依据被引向利未记的几段经文。
然后我们看密西拿上面说什么:
沙迈学派论点的论据是什么? 他们的判决是根据v. Lev. XII, 5(利:12:5)得出的,在那条律法里,规定了“她若生女孩,就不洁净2个7天”,也就是和她作爱起码要相隔2个星期! 那么希勒尔学派呢?他们难道是根据v. Lev. XII, 2(利:12:2)做出推断吗?在那里,规定了“若有妇人怀孕生男孩,她就不洁净7天”。问题是为什么希勒尔不根据生女孩的律法呢?如果他们是根据妇人生孩子来规定这个期限,就应该做此考虑。但是,事实上希勒尔是从(利:15:19)做出的,上面说“女人污秽,必污秽7天”(v. Lev. XV, 19). 这两个学派的依据有什么不同呢?--其中(希勒)的不同在于:他的观点从那些经常发生的事件里推断出来(也就是女人月经是经常会发生的),而其中(沙迈)的不同在于:他的观点从那些不经常发生的事件里推断出来(也就是女人生育并不是经常会发生的,如果她要生子必须由丈夫决定!)。
上面的推断是很明显的,希勒的观点比沙迈更宽松。
然后革马拉将主题引向rab和samuel的争论上:
争论一: Rab认为:两个学派(希勒尔和沙迈)的不同仅仅在于:如果他说明不想作爱当然是可以不行房的,可他怎么才算是具体说明自己不想做爱呢,除非他和她离婚然后递给她离婚文书? samuel则认为:不管他有没有具体说明,他一定要延迟离婚的时间,因为可能在这个期间里,他会懊悔(从而)收回以前的誓言。 可以肯定的是,他们存在争论。因为我们曾经被教导:如果一个男子在30天之内不想和她妻子同房,他一定要给予妻子一定的利益补偿(并要任命一个监督者),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他一定要和她离婚并递送离婚文书。 争论二: 关于这个问题,rab说:这个规定适用于那个男子做出了具体说明而不是针对那些没有向老婆做出说明的人。 但是samuel则认为:即使那男子没有具体做出说明,他也可以延迟离婚,因为即使对他而言,也可能懊悔从而收回以前的誓言。 现在是两场争论,如果rab坚持他的观点,那么他们的观点就被优先考虑(关于男子的宣誓违背了婚姻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委托监督人是不可能的(因为它首先违背了责任),而后面的论点则是可能委托监督人的(也就是男子的宣誓侵害了妻子的利益-然后他用其他东西作出补偿),因此我们看samuel在第一场争论里是更正确的!但是在第二个争论里,他应该跟从rab的观点。
关于这个,可以引用gittin的一篇经文:
这是因为在国外的犹太人很容易忽略“特殊意图”这条规则。RABA说:这是因为(在这样的场合下),很难找到证人证实他们的辩词。 我们采纳的那些原因之间有哪些不同?--事实是由2个人带来的;或者,由一个人从以色列的一个省带到以色列另外一个省;或者,从外国的一个地方带到另外一个地方。 看看RABBAH的原因:在国外的犹太人容易忽律这个律法,为什么他不能获得2个带信人带来的消息呢,所以也自然难以找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提出关于宗教仪式禁止的行为的问题上,目击者的理由是充分的。但是根据对规则的推断,关于宗教仪式禁止的行为的问题上,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假如我们没有见过一种油脂,它在仪式上是否被禁止或被允许,当然,它被禁止的却是有权利被目击的,但是问题在于:如果要禁止性行为,那么怎么可能有2个目击者会获得证据呢?因为性生活当然不会有人目击的。 在国外的多数犹太人怎么被获知他们离婚是否有特殊意图。然而,根据迈尔的调查,我们协调很多不同的观点,这将消除他们之间的不同。多数beth din的记录员都了解这类律法,同时它也是拉比们在他们的公共场合一再坚持声明的。
关于性生活的目击者和监督者,是很难被调查的,因为性生活是不会有人目击的。
然后对比下面的来自法典gittin-90b的革马拉:
(密西拿---沙迈说:一个男人不应该与他的妻子办离婚,除非他发现她有罪或者存在一些不体面的行为,如同圣经上说的一样,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申24:1字面解释或者为‘毫无遮掩’). 希勒尔却说:如果她没有做好饭,你可以休了她,因为圣经上说: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而阿基巴说:除非他看见别的女人比她老婆更漂亮,他就可以休了她。因为先哲说过:如果她在他眼里再无喜悦。)
革马拉:
希勒尔对沙迈说:难道圣经上不是直接说‘事’的吗? 沙迈反驳:难道你没有看见它直接说‘不合理的’的吗? 希勒尔回应:难道‘不合理的’后面没有跟着‘事’吗?我承认她被休是因为她做了不合理的事,但是不意味着它代表很少的‘事’。因为在经文上就明白写着‘事’。再说,上面也写着‘不合理的’的‘事’,我会推论说如果因为一件‘事’离婚,她可以被允许再婚,但如果说‘不合理’的事,你叫她怎么再婚呢?沙迈怎么解释‘事’这个字呢? 在后面,‘借由两到三个智者的言论,一个聪明的结论就可以得到’!在这里,两个学者互相讨论,那么接受谁的说法呢?希勒尔的吗?很多人反驳:难道不是写着‘事里的不合理的那部分’吗?沙迈的吗?--可难道不是写着‘不合理的事或其他某件事’!希勒尔的吗?--可因为上面写着‘事里的不合理的那部分’!
“经学院的学徒可以不管她的老婆的允许与否在30天的期限里而去学习托拉”,因为他们的圣职需要! 按照拉西(RASHI)的观点:那位学生应该 (一)经过老婆同意再离开家去经学院,而且 (b) 如果没有经过同意,就待在家!而按照tosaf的观点,拉西的意见只适用於劳动者,而学生被给予给大的自由,他们可以不经过妻子的同意。
对于期限问题,如果去定义? Rab 说: 一个月在家,而一个月在经院; 圣经上说:(参见历代志上27:1 ):“以色列人的族长、千夫长、百夫长、和官长都分定班次、每班是二万四千人、周年按月轮流、替换出入服事王”。然而,约哈南说:在学院的期限是一个月,而在家则是两个月!为什么rab没有从经文里推导出这样的论点呢? 因为rab认为:譬如建造圣殿和学习托拉是不同的,因为前者可以相互替工,而学习托拉则不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约哈南却那么推导呢? 因为约哈南认为:不同在于在前者,每个人都得到(紧张的)缓解。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比喻?重建圣殿和学习托拉,这个比较和在家里尽到丈夫的义务和在经院学习的比较有什么联系?这个将在革马拉的后面被涉及。
然后革马拉说了下面的内容:是关于rab和johanan的争论,这段争论是围绕上面的比较开展的,而他们引用的经文都来自以西结书。但是为什么争论‘叹息’的问题? Rab说:一声叹息可以让人身崩溃一半,因为在《圣经》中说:(以西结书:21:6)“人子啊,你要叹息,在他们眼前弯着腰,苦苦的叹息”。R. Johanan却说: 它让人身全部崩溃!在圣经中说:(以西结书:21:7)“他们问你说:‘为何叹息呢?’你就说:‘因为有风声,灾祸要来。人心都必消化,手都发软,精神衰败,膝弱如水。’”对于R. Johanan,难道不也间接说明经文上写的:“在他们眼前弯着腰”吗? — 意思是既然‘手都发软,精神衰败,膝弱如水’那么肯定‘在他们眼前弯着腰’。 而对于 Rab ,不也说明johanan所引用的:‘人心都必消化,手都发软,精神衰败,膝弱如水’吗?对圣殿的看法在大灾难后是需要很严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