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这一切的事,我们立确实的约。写在册上。我们的首领利米人和祭司,都签了名。”(《尼希米》9章38节)以斯拉在不断反复地宣讲之后,这样记述下来,签字画押表示绝对遵守。
由此可以看到教法的基本观念,这也可以说是律法体制的开始。托拉至上主义和会堂的成立,二者相辅相成,终于确立了坚固的教法体制。
已故研究第二圣殿的专家所罗门·查特林曾指出:“成文宪法的思想,从此来到了人间”。
所谓成文宪法思想,归根结底就是绝对权威,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准挥舞权力超越其上。约西亚王进行申命记改革时就有这样的想法,国王、民众与上帝立约,只有这个约法才是绝对的。在这一点上,《申命记》也可说是成文宪法,没有王,只有法,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就始于这时。
对犹太人来说,托拉与民众就应是这种关系,不存在驾临其上的掌权者。托拉这部“宪法”是至高无上的。
犹太教至今仍保留一个有趣的传统,即给“托拉”戴王冠。他们把托拉写在长45厘米左右的羊皮纸上,从两侧将其卷成筒,再把王冠戴在用金属盖儿覆盖的筒顶上。该传统出自这样的思想:只有托拉方可戴王冠,人绝对不能戴。
与此同时,犹太人逐渐形成了遵奉律法者的集团。于是犹太人这一概念,不是指民族,面是指绝对信奉托拉的犹太教徒。可以说,不问人种和民族,只要遵守律法,就是犹太人,不遵守律法,就不是犹太人。这一点与当今美国的观念颇为相似;在美国,不问人种和民族,只要忠于美国宪法,遵守美国法律,忠诚地尽义务,就是美国人。
在更为晚近的拉比文献中有这样的记述,“遵行律法的异邦人胜过大祭司。”这就是说,遵守律法的异邦人,也不次于大祭司。反过来讲,即便是大祭司,如果不遵守律法,也不算是犹太人。因为出现了“异邦人”的观念,所以是否属于犹太人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否遵守律法。 |